已设立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抵押权人的权利应如何保护?

时间:2011-01-28 17:33: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已设立抵押的房屋被拆迁,抵押权人的权利应如何保护?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物上代为性指担保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为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是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转移到了该替代物上。

房屋拆迁并非出于房屋所有权人自愿,虽然该被拆迁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拆迁的进行是强制性的。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三方当事人就抵押权的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被拆迁人)和抵押权人可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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