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分居?

时间:2011-01-28 17:02: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分居?

 

案情:张某与刘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刘某虽在一起居住,但个人住各自的放假,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0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对张某与刘某是否属于分居,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同住在一栋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的情形,故也不能认定二人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虽然在同一栋房子里面生活,但从未在一起过性生活,且各住各的房间,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案情分析:根据本案情况,我们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已构成分居。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已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管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中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栋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同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相互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构成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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