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8 17:03: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登记离婚后是否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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