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时间:2011-01-28 17:04:5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

 

自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是否应一并作出判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存在探望权,无论当事人是否诉请行使,法院都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请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时,法院才有必要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及审理民事案件,一直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部分,人民法院无权主动进行审查。探望权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赋予当事人 一项实体权利,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当事人对此类纠纷可以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诉讼,也可以离婚后单独就此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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