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8 17:05:5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这笔存款应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处理吗?
甲与乙女丧偶后,于2003年03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甲作为某单位 退休干部且年老多病,乙系农村妇女。婚后甲每月在户名为乙的存折上存入100元作为甲去世后乙的生活费。2003年06月,甲起诉离婚,对这笔存款的处理有两种意见:1、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存款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甲去世的条件尚未发生,有权重新支配。2、是夫妻约定财产,甲与乙有约定,每月给付100元作为甲先去世后乙的生活费用且已履行,夫妻关系存续的两年中的约定有效,应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处理,归乙所有。
案件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查明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约定财产的事实。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权就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年老且身体多病,乙身为农村妇女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如双方基于上述考虑而自愿达成婚后每月为乙存100元钱以救济乙将来的生活,则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作出部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当然,这里要注意一个前提是,这种约定一定是要书面约定,否则在形式上面也会导致无效。任何一方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发生的为乙存入的金钱,按照约定归乙个人所有。从本案情况来看,关于存款的约定,有观点认为是属于一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其实,生老病死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任何人最终都将面临死亡,该结果肯定会发生,只不过时间不确定而已。在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看来,以将来肯定能发生的事情为前提,不属于附条件中所说的“条件”。因此,甲起诉离婚时无权对乙存折上的钱款重新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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