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8 17:06: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挠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权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中止张某的探望权,待日后矛盾缓解后,再恢复张某的探望权利。
对此,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了有关探望权的内容并规定探望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又对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根据这些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执行。如果发生判决书确认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只能对负有协助探望权行使义务的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关于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提前条件是探望行为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还需要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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