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予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时间:2011-01-28 17:07:3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予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判决时间:2000年04月17日,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非法同居,应当解除。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予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聘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杨清坚是为与上诉人周宝妹结婚,才给予周宝妹、周文皮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上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杨清坚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予,但该赠予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予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周宝妹、周文皮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杨清坚,判决恰当。周宝妹、周文皮上诉认为23万元的聘金是杨清坚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其理由缺乏法律根据,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www.eastlawyer.org

                                www.eastlawyer.net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经济仲裁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保国律师 > 王保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