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能否要求其赔偿?

时间:2011-01-28 17:21:2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能否要求其赔偿?

 

居间不成,中介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但委托人不能要求其赔偿。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和卖方通常都是通过中介服务而进行交易的,因而容易与中介产生纠纷。近两年,由于房价上涨,买方往往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买卖条件,且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就主张中介违约。这其实是买方的认识错误,即误认为中介必须居间成功,否则即为违约。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里难以平衡,但要求中介承担违约或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但应注意的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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