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1 08:52:5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例:唐洪和苏琪恋爱1个月后,以一纸爱情契约约定终生:唐洪必须始终如一地信守对爱情的承诺,如若违约,须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 然而,爱情契约难保爱情。婚姻的第2个年头,当苏琪发现丈夫的婚外情后,她走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并判令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6万元。
法院认为,二人婚前订立爱情契约,虽系自愿,但此类合同既不受婚姻法调整,亦不受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调整,因此,爱情契约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同时驳回了苏琪要求唐洪支付爱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爱情属于感情范畴,契约属于法律范畴,将感情融入法律,以违约金来保证爱情的忠贞,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爱情契约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而婚姻法对感情契约没有任何规定,因此,爱情违约金在婚姻法上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法律调整行不通,用道德去规范自然成为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