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9 16:09:26 作者:张爱玲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示
无证驾驶身故亦应赔
日前,笔者代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予明示,故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虽无证驾驶身亡,保险公司也应予理赔。
2008年2月2日,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顾县营业所办理投保中国人寿“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15份,保险期限5年,并交纳保费1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5930元。工作人员口头告知高某该险种除红利外,附加三倍意外风险保障金,一倍疾病风险保障金。投保单下方印制有格式条款“投保人声明与授权”中载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等各项规定均已了解。
2009年10月3日23时许,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身亡。高某家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驾驶执照驾驶交通工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拒赔。
高某家人起诉至偃师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签订时,未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在投保单中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仅作了隐性声明,不符合保险法所要求的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且庭审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其对投保人进行过书面告知和询问或向投保人作出过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偃师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给付原告高某身故保险金47790元及分红162.31元和利息4.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