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0 10:25:31 作者:张爱玲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年11月2日,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打来电话,指派给我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但当事人没进过县城,怕找不到我们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的地址,“你过来把他们领过去吧。”我放下电话骑车前往。
看到当事人侯春红我惊呆了,她是先天性的残疾人,腿瘸,左臂发育畸形、残缺不全,两只眼睛斜视,个子很低,行动迟缓,穿着破烂,这样的一个残疾人,怎么会触犯故意伤害这个罪名,怎样伤人的呢?她的丈夫也是又瘦又小,身材佝偻,不很正常,衣衫褴褛。我领了法律援助手续,带着两个人前往我们律师事务所。侯春红的丈夫骑了一辆人力三轮车,驮着侯春红,每当遇到红绿灯十字路口我还得指导他们或停或行,如何转弯。到了我们办公大楼,坐电梯的时候,侯春红还吓得直往旁边躲,不知电梯为何怪物。
当我们坐下来面对面交谈的时候,发现和侯春红夫妻二人的沟通很费劲,他们答非所问,想到哪儿说哪儿,正说眼前的事,突然又绕到八年前的事,狗腿拉到羊腿上,时空颠倒,语言表达非常混乱。从上午9;00多,一直谈话、记录到12:00多,听了,记了,再问,再一一核实,才理出个头绪:
被告人侯春红系肢体类三级残疾,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告人侯春红和被害人刘荣英同村同组,两家菜地相邻,八年前因刘荣英怀疑侯春红偷了自家的萝卜头,结怨多年,并多次欺负侯春红一家人。2009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侯春红认为刘荣英在浇菜地时故意踩自家的玉米苗,遂与刘荣英发生了争吵,刘荣英上来撕侯春红的嘴,侯春红将刘荣英的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刘荣英右手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案件正在偃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到检察院领取起诉意见书之后,案件很快转到偃师市人民法院,因侯春红是残疾人,公检法三机关一直对其取保候审,经多次调解,本想民事赔偿后,给侯春红争取判缓刑,但双方积怨太深,尤其是侯春红认为她先撕我嘴,咬死不屈,家庭贫困,拒不赔偿。法院只好先开庭审理,我经仔细阅卷,虽然被害人陈述是侯春红走到她身边咬住了她的手,也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我在辩护中分析:被告人侯春红系肢体类三级残疾,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腿、脚、臂均有残疾,走路吃力缓慢,没有走到被害人身边咬住她手指的可能,而侯春红的陈述:“刘荣英揪住我的头发,打我耳光,然后刘荣英又用手撕我的嘴,我就咬住刘荣英右手拇指,把她右手拇指咬流血了。”更为真实可信。侯春红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对残疾人我们应给予更多的帮助和爱护,但被害人刘荣英不但没有做到这些,而且欺负残疾人,因此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减轻或免除对侯春红的处罚。
法庭上,被告人侯春红和被害人刘荣英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互相臭骂,互骂对方说瞎话,局面一度混乱,导致之后的调解工作非常艰难。开庭后,侯春红的公公恰巧去世,侯春红一家人认为是被被害人气死的,矛盾更为激化,剑拔弩张。被害人刘荣英开始上访,告法院偏袒侯春红,未将其抓起来,使侯春红逍遥法外,侯春红气焰嚣张不予赔偿,偃师市人民法院迫于压力将侯春红批准逮捕,但侯春红的女儿和侯春红的妹妹也怒火中烧,开始四处上访,告偃师市人民法院偏袒受害人刘荣英,小小案件,硝烟四起。
法院办案人员和我商量,此事只有调解,才会有一个好的社会效果。又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我不断做侯春红家人的工作:“虽说刘荣英撕咱的嘴不对,但咱们把人家大拇指咬得粉碎性骨折也太重了,导致人家大拇指尖截了一点,现在包饺子、捏针都不能,给人家造成的损害是很严重的,应该赔,再说让侯春红判实刑,她遭罪,你们也于心不安。”侯春红的家人说:“你一说,我们想赔,但家里真是没钱。”
然后我又做被害人刘荣英的工作:“你们乡里乡亲,她家的情况你也清楚,侯春红是残疾人,吃低保,她丈夫劳动能力也不强,两个女儿年幼,她老公公又刚去世,办了办丧事,火葬费用政府还得给予减免,你要求别太高。”刘荣英说:“我知道她穷,伤残等级我不再做鉴定了,伤残赔偿我也不要了,只是5000元医疗费她得给我拿出来。”
被害人刘荣英确实要求不高,但侯春红一家确实经济困难,拿不出来,事情总得解决。我和法院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其村委会,要求村委会从中调停并是否能给予资助,后又多次往偃师市看守所看望侯春红并作其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后由侯春红家人、侯春红所属村委会、偃师市看守所共同出资,为侯春红向被害人刘荣英赔偿了5000元,我的辩护意见也基本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春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在宣判时将侯春红释放。
残疾人侯春红故意伤害他人案成功调解,一桩硝烟四起的信访案件,就这样平息了,被告人侯春红、被害人刘荣英两家也过上了安定的生活。有人戏称,“这样的案件也能调解,胜造七级浮屠。”其实,每一个案件,只要用心去做,都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