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酒驾处理标准和酒驾标准,喝多少酒算酒驾,危险驾驶这样判决

时间:2021-04-15 14:06:18  作者:凌始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案件介绍:被告人凌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凌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自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某村其租住处出发,行驶至通唐公路宝芝麻窝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凌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毫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小明、小红的证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亦认罪认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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