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8 11:19:38 作者:乐祥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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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检察官:
在接受解玉龙的委托后,在经过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人解玉龙、仔细阅读相关案卷和同其家属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望检察机关予以批准。
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赌博罪,取保候审符合规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属于非暴力性质,释放后不会对社会构成危险,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下,而且愿意交纳2万元的保证金。
2、宣武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不给任何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2008年11月7日,辩护人受委托曾经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收到检察院的任何答复。根据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应该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人权,人性司法,给犯罪嫌疑人以人性的关怀!
1、犯罪嫌疑人情况十分困难。犯罪嫌疑人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但是处于被羁押状态,致使一家没有任何收入,这样的日子怎么过?犯罪嫌疑人上有年过六旬的父母终日以泪洗面,无人赡养;中有无业的妻子愁眉不展,失去依靠;下有上小学的女儿整天哭着要见爸爸,无钱支付生活费用!年关将至,父母不见儿子,妻子不见丈夫,女儿不见爸爸,亲人无法团聚,不知这个家怎样过这个年?
2、如果检察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对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有利,是一种双赢。(1)避免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可能,造成无端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引起国家赔偿,也减轻了拘留所的羁押之累;(2)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享受亲情的团聚,在此期间还可以找工作,取得收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本案事实清楚,公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辩护人在上一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该观点、证据和理由,本文不再赘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解玉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望检察机关能够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尽快将案件移送审判机关,使本案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以上意见,望检察官能够采纳。
辩护人:北京律师乐祥立
2008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