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1 16:15: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8年8月,代理潘某(副厅级)贪污、受贿案,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采纳辩护人意见,在一审基础上减刑两年;
2009年9月,代理长沙壹佰钢铁贸易公司诉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本金三百六十万元,追讨违约金九十余万元;
2010年3月,处理臧某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长沙部克隆卡纠纷一案,该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克隆卡有关,关于此领域,相关司法部门并没有出台法律法规,各地判例也不同,因此属新型案件,作为卡部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几乎研究了我国有关此领域的全部案例及全部理论研究,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最后形成了自己的观点,说服了法官,成功地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受工行委托,处理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诉陈妍、长沙科文物业公司借款纠纷案;
2010年7月,代理长沙银行高建支行诉陈某等46人借款合同纠纷,为银行挽回损失两百余万元;
2010年8月:受工行委托,处理易某诈骗案,该案系雨花区经侦大队侦查,现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判刑。该案例对欠钱不还及故意躲避债务的客户,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011年1月,代理工商银行处理唐某、王某诈骗案,该案正在长沙市经侦支队侦查阶段,涉案金额一百零三万元;
2011年5月,代理湖南昭日经贸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贰佰六十余万元;
2011年5月,代理陈某等诉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最后法庭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借款不成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七百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