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调解书效力之探讨

时间:2011-08-01 16:52:37  作者:高占国  文章分类:高占国

案例:甲欠乙10万元,后在街道办事处的调解下,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在五日内还甲8万,其它一切事项不再追究”。五日后乙未按约定履行,甲遂将乙起诉至法院。此案引发思考如下:
首先,甲起诉的数额是8万还是10万?第一种意见是8万,因甲乙新达成的协议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内容,故原借款关系消灭,起诉应依新协议的约定。第二种意见是10万,辩解理由是第二个协议未生效,因第二个协议属于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乙一旦拒绝履行,则自始无效,所以仍应按先前借款关系起诉。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其次,诉讼过程中,协议的证据效力如何?意见一认为无证据效力,因该协议无效,何谈证明力?意见二认为有效力,因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就借款关系协商的过程”,任何一个理性人都可据此做出判断,甲乙之间肯定存在借款关系,并且数额不低于8万。笔者倾向于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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