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6 22:24:12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环环相扣,以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本节主要从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办事流程以及工伤医疗要求、工伤补偿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阐述。
1、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示意图(略)
2、工伤认定工作程序流程图(略)
3、企业员工工伤认定具体要求
(1)申请条件:
①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②伤(亡)者是已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③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①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
②受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
(3)提供的材料:
①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表一,在工伤保险部门领取)。
②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③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④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⑤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⑥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⑦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⑧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⑨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⑩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4)办事程序:
①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工伤保险收文回执》(表二),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告知书》(表三)。
②材料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表四)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证据(如邮寄回执或送达回执、录音、相片等)显示用人单位已收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其举证的通知,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举证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根据伤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见表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表六)。
④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书》(表七)和《工伤职工医疗期告知书》(表八)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工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表九)上签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4、企业员工工伤医疗具体要求
(1)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工作保险的约定医疗单位医治。如属情况危急的,可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工作保险约定医疗单位医治;
(2)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后,对认定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开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表十)和《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表十一),通知工伤约定医疗单位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3)工伤医疗期间,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含使用一次性的特殊医用材料)时,需填报《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单》(表十三),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进行或使用(急诊抢救可先进行或使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核准手续)。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
(4)约定医疗单位根据伤情认为需要转往外地的上级医院医治时,需由市级约定医疗单位或专科医院填报《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表十四),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
(5)经工伤保险部门通知在约定医疗单位记帐住院治疗的伤者医疗终结出院后,约定医疗单位应及时按工伤保险部门分别填报《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月报表》(表十五),附上相应伤者或用人单位签字确认的《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表十一)、工伤保险部门核准的有关核准单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分别前往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偿付有关工伤医疗费。
(6)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规章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疗单位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工伤医疗期延期申请手续。
(7)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或当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其它注意事项:
①员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鉴定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②未参保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补偿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③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工伤保险部门。
5、企业员工工伤补偿具体要求
(1)申请条件:
①伤(亡)者受伤前已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索);
②伤(亡)者已经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③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①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申请人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②因工负伤致残的,申请人应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③因工负伤死亡的,申请人应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3)提供的材料:
职工因工受伤的,须提供:
①《工伤认定书》;
②《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③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④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⑤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职工因工死亡的,须提供:
①《工伤认定书》;
②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③《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④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⑤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4)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材料;
②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工伤保险收文回执》(表二十四)给申请人;如材料不齐全的,工伤保险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③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申请后,核算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向用人单位、职工或其家属送达《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表二十六)和《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表二十七),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6、企业员工因工死亡结算社会保险金具体要求
(1)办理条件:
①员工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基金有积累。
②员工属因工死亡并持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或《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
③原则上由员工的第一继承人代办并领取金额。
(2)需提供的资料:
①死亡员工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一份(需明确死亡员工与代领人的关系,注明代领人名字、身份证号码,并在证明上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②证明死亡员工和代领人继承关系的文书,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公证书等(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③《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或《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④死亡员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双面复印)。
⑤死亡员工的《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险卡》。
⑥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在商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3)办理程序:
①代办人凭身份证和《申请表》排队;
②到指定窗口录入银行帐号并打印退保单据;
③代办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④领取个人保留单据。
(4)特别提示
①请员工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如果账户“欠年费、冻结、睡眠、已注销”,可造成保险金无法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中。
②如果参保员工的第一继承人无法前来办理,须出具经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有第一继承人签名并按指模),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办理事由。其他资料同上。
③如在退保过程中发现参保员工有“未结清的保险缴交纪录”“个人医疗欠费,医疗手续未结清”“工伤结算未处理”等情况,代办人须先到相关征收部门、医保部门、工伤部门对未结清部分保险金处理后,再到我中心办理退保业务。
④参保员工(包括临聘人员)单位档案属“机关单位”的,须到相关社保机关事业部门办理退保业务。
⑤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员工,其代领人须持写有员工本人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结算保险金业务。
⑥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⑦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代办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⑧员工退保前,如果《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已挂失,须先到参保的社保机构征收部门解除挂失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7、《工伤待遇一览表》
级别/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
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医疗补助金
住院医疗费,伙食费
护理费
康复器具
安家补助费
差旅费
一
24
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0%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调解方案:1、伤残津贴按前项标准计发10年;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
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跨地区和参保的,可按前款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单位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
22
85%
三
20
80%
四
18
75%
五
16
70%
50
10
就医路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70%,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支付30%。
六
14
60%
40
8
七
12
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按新安排的工作支付报酬.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按本表其他待遇支付.
25
6
八
10
15
4
九
8
8
2
十
6
4
1
工伤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供养费:1人发10%;2人以上发50%
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图表内容解读:
(1)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a.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b.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c.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①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护理系数。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元/月)×月数(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④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元/月)×伤残等级系数。1-4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系数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五级70%,六级60%;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7-10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