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部门处理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相关案件的情况分析

时间:2010-10-13 12:43:06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理论探究

         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简称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劳务派遣争议是最典型的一类案件,占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90%以上。近三年来,该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运用多种处理方式,共仲裁裁决了49宗关于劳动派遣方面的案件,为73名劳动者解决与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处理,从中发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在劳动派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看到了劳务派遣给各类企业带来好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派遣在劳动关系中的明显优势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在传统的人才市场中又称为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等,是指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支付派遣费用,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异常迅速,在促进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深圳市会迅速发展。在企业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明显优势:

1、降低用工成本。首先,被派遣员工多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事管理,用工单位据此可节约管理成本;其次,一旦用工单位不再需要,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降低了用工单位解雇成本。

2、用工机动灵活。对于那些业务量受季节性、政策性、外部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而言,采用劳务派遣,可以在增加业务时迅速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及时减少人员,人员进出手续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不会影响到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

3、减少劳动仲裁纠纷。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它没有与被派遣员工发生劳动(用人)关系,被派遣员工的劳动(用人)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这样,用工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与被派遣员工直接发生劳动争议(但不能完全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和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

1、新法规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工作尚不完全到位,存在一定的分歧和误解,劳务派遣中仍存在很多违规问题需要及时落实和改善。例如《劳动合同法》中第66条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是针对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我们前期的劳务派遣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用工岗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量降低因劳务派遣付出的成本,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但是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解释,有立法权部门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以至在劳务派遣中盲目操作。

2、劳务派遣公司受到新政策影响不减反增,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不良用工单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法规带来的变化,心存侥幸导致劳务派遣用工仍然问题多多。新法规实施后,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风险,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以前正常聘用的员工,特别是把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无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等一些长期固定工,找到劳务派遣公司把上述员工的人事管理转为劳务派遣业务,由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进行非正常的人事管理,以至被派遣员工的工龄不连续,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使得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劳动关系矛盾也更加突出。

3、被派遣员工接受双重管理,企业(用工单位)成本增加。实行劳务派遣后,派遣员工搞不清楚自己的人事关系到底受哪个公司管理,其劳动报酬由谁支付,社会保险由谁经办。在劳务派遣中,一些企业(用工单位)不仅原应支付的费用分文不能少,而且还要增加服务费用。部分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还要从派遣员工身上“扒皮”,除了收取数额不一的管理费外,有的还克扣派遣员工部分工资等。 

4、随意辞退被派遣员工 。受利益驱使,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联合起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修改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务派遣变为劳务外包,变相规避法律责任,然后就随意违法辞退被派遣员工。另外,用工单位无视派遣协议,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单方决定将被派遣员工 随意辞退,事后既不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也不告知员工回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另行接受安排。

5、非法中介盲目发展,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一些以从事人才中介的机构趁机打着劳务派遣的幌子,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混业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在被派遣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和工伤(亡)之后,非法中介和用工单位互相踢皮球双方都推卸责任,被派遣员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6、被派遣员工迫于就业压力,主动放弃合理利益,面对劳务派遣纠纷,维权意识不足。法规明确规定发生劳务纠纷,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派遣员工往往主张自己权利的自信不足,再加上维权意识和能力所限,很多是选择沉默和无奈的接受。

三、劳务派遣问题的解决办法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推行,可以明显感觉得到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劳务派遣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问题。下面就目前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一些建议:

1、充分发挥各地政府行政职能作用,抓紧制定和推行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让广大的劳务派遣人员有法可依。政府应做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切合实际的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2、要强化实施法律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力的保障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着力抓好劳务派遣的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派遣争议的处理力度,加强劳动调解仲裁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劳动派遣的争议纠纷,确保劳务派遣的争议及时、稳妥解决,有效的降低违规事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市、区政府、工会组织通过政策、行政和服务等手段指引,重点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首先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其次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推动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特别要让各类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这样可以有效的从源头解决问题。

4、扶植优秀派遣机构发展,引入保障性派遣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公司优胜劣汰机制,落实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提升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的服务能力,支持有规模、有信誉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劳务派遣公司的多元化发展,加大行业中优秀派遣机构的服务份额,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二是设立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记录制度,评估派遣公司软性服务质量,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快行业洗牌。

5、扶植建立派遣劳务工会组织,保障被派遣员工权利,在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劳务人员维权意识的同时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构建共赢的劳资关系。由政府牵头,工会组织落实定期了解被派遣员工生存状况,了解和帮助他们的劳动经济权益落实,关注和参与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合同签订、工资协商,协助劳务工处理企业违法改签、转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维权工作。通过行政管理、政策指引等手段规范劳务用工单位行为,帮助构建共赢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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