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6 22:36:00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工伤即“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一、工伤认定的要素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①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②患职业病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也应视同工伤。
三、不属于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排除工伤情况)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将丧失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工伤认定的机构
工伤认定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六、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提交医疗证明材料。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七、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为工作受到伤害。
(2)用人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①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该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并非工作原因所导致伤害;
②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①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②有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