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50问)

时间:2010-03-18 14:26:22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行政行为。

 

2、劳动保障监察实施主体是哪些部门?

答: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哪些职责?

答:(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有哪些?

答:(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6、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哪些义务?

    答:(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

 

7、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在什么情形下应回避?

    答:(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8、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答: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要求: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9、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哪些行为要受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 立案。依据例行检查或接受举报掌握的违法情况,认为需处罚,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全省统一制定的立案文书,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 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政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 审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时,对于重大处罚意见,送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后,再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 履行告知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承担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对重大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 制作处罚处决定书。按统一的执法文书式样和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书,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关印章。

(六) 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或委托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有什么要求?

答: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案由;②询问机关名称;③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⑤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⑥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⑦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⑧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⑨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13、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该怎样处理?

答: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1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哪些事项?

答: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1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听证有哪些要求?

答:(一)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非案件调查取证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三)听证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16、听证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四)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19、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0、对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2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该怎样处理?

答: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文书,应在什么时间内通过什么方式通达给当事人?

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23、什么是劳动保障举报投诉?

答: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的重要形式。

 

2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如何投诉?

答:(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提供劳动合同或协议、欠薪的有关证据,如是农民工,要清楚是哪个施工单位,是否有劳务公司等。

 

2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6、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者投诉后按什么程序处理,期限多久?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进行调查取证,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整改,10日后不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后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举报和投诉条件的,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程序办理;

(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举报、投诉,不再查处;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2)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3)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29、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0、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因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或对同一违纪行为重复处分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答:(一)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百分之三十的;

(二)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超过被拖欠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三)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3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6、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8、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9、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0、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可对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45、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6、单位、个人或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48、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答: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②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③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④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⑤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⑥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⑦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⑧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⑩招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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