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5:07:0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理论探究
美国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我区中小企业受国际金融风暴和国内经济压力加剧等因素影响,经济发展形势较严峻。出口程度较高的纺织服装、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产业和行业受到较大冲击,许多个体和私营经济、中小企业停产、关闭,劳资纠纷频繁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和预防、稳定就业,成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
一、产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
(一)随国际金融形势进一步严峻、物价上涨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等经济因素影响,我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劳动密集行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关、停、并、转给劳动者就业也带来一定影响,致使劳动争议在现阶段集中出现。
(二)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活动中,由于资方或缺少注册登记,或缺少消防设施,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后,不正视问题,不妥善解决劳动者劳动报酬,甚至出现逃匿避之,直接将劳资问题推向政府和社会,劳资纠纷呈阶段性剧增。
(三)部分企业受国际经济形势大环境影响,举步维艰,正常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的情形下,劳资双方因缺乏集体协商和对话机制,劳动者因而采用不理性方式如罢工、集体上访、集体辞职等表达诉求,直接影响困境中企业的生存,从而加快了这些企业倒闭,这是突发欠薪案件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四)企业发展要摆脱困境,不但需要资方自身不懈改善,而得到劳动者理解和支持也显得至关重要。但在当前企业发展遇到困难时,因劳资双方共进退、共渡难关的意识浅薄,遇有困难一拍而散,这是目前劳资纠纷居高不下的另一因素。同时这也是部分企业不能持续发展的潜在重要因素。
(五)企业迁移、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带来的阵痛仍在持续。部分企业关、停、并、转被渲染,引发负面效应和连续反应尚未消除。如在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或地区,由于单个案件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诉求得到支持而引发大量争议。
(六)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和调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部分企业或行业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关系不清楚等情形和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显暴露。劳动者依照新规定要求企业为历史性欠账“买单”,要求企业足额支付加班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工同酬的劳动争议大幅上升。
(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实行不收费,随着仲裁“门槛”的取消,劳动仲裁成本低、效率高、强制性强等特点日益凸显。部分当事人因为“仲裁不收费”而申请仲裁,因为“仲裁无成本”而滥提诉求,是导致仲裁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原因。
(八)随着《劳动法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者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由向用人单位私自讨要说法,转变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争议案件呈现出大跨度、井喷式的发展。
(九)企业内部自我协调意识不强。劳资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企业未发挥自身协调功能,而直接把劳资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政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应对措施及建议
为应对劳动法律环境变化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及时、快速、有效地解决剧增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议要加大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的改革步伐。
(一)继续加强和规范仲裁调解制度。要充分运用调解这一有效解决纠纷的手段,进一步贯彻“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原则,注重调解工作,将调解结案率作为仲裁机构的一项工作指标,千方百计提高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双赢。切实把仲裁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立案时、开庭前和庭审后的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纷争。要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寻找恰当的调解平衡点,把握调解成功的切入点,帮助劳动者减少仲裁成本,缩短维权周期。
(二)改革劳动仲裁办案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改革办案方式,简化办案程序,提高仲裁效能。建立当日立案制度,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随到随立,同时送达有关的法律文书。推行被诉人答辩期征询制度。在案件受理后,仲裁员主动征询被诉人答辩期。对被诉人(含第三人)自愿缩短答辩期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被诉人(含第三人)书面表示无须答辩期的,可立即组织开庭,大大缩短了案件处理的时间。推行“风险告知”服务制度。在立案之初,从受理立案至案件裁决处理环节,要告知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能面临的四种风险。即: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举证不能的风险、不按时出庭的风险、错误行为的风险等,引导当事人慎重行使仲裁权。另外,对于复杂案件,突出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采取先开预备庭或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举证,充分说理。
(三)优化办案流程,实施阳光仲裁。办案时间缩短,办案要求更严,要保证办案的效率和公正,这就需要不断优化办案流程,实施阳光仲裁制度。应实施导诉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专业仲裁庭制度和专职书记员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信息化建设,构筑劳动报酬争议快速处理通道,提高办案效率。应认真落实公告、公开、公示等制度,做到阳光办案、透明操作,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四)切实保障仲裁工作的独立性。争取上级领导的重视,全方位地对现行劳动仲裁体制进行改革,推进机构实体化建设,在仲裁机构设置上增强独立性,尽快成立功能一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独立的办案场所;同时,在案件多发街道或片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或仲裁派出庭。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平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有效行使职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争取财政支持,全面落实仲裁工作经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目前,仲裁机构面临一个新的转轨时期,由于停止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在很大程度上给仲裁工作正常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力争上级部门的重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把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单列拨付,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严格仲裁员和书记员准入制度。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丰富的非劳动争议处理专业人员聘任为兼职仲裁员,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仲裁员队伍。同时,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议逐步增加专门编制解决专职仲裁员和书记员不足的问题,并保证现有仲裁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七)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员培训教育制度。要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劳动仲裁员参加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要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要探索建立劳动仲裁员职业等级制度,将职业等级与工资、晋职挂钩,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稳定工作队伍。
(八)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依法、及时、公正办案。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对仲裁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实行量化考核,凡量化考核不及格者,暂停仲裁工作。同时,将绩效考核情况与办案补贴紧密挂钩,不断激发仲裁员的职业自豪感和工作热情,保证仲裁员队伍的稳定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促进依法、及时、公正办案。
(九)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监督机制。应当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的监督作用,着力完善办案责任追究制,对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的或其它违反程序等情形,应及时纠正并对案件负责人给予一定处罚,使劳动仲裁更规范、更高效。
(十)加大监察力度与欠薪预警机制相结合,积极预防劳动争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主动监察与处理劳资纠纷相结合,不断完善检查方式和劳资纠纷调处模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执法不到位现象。与此同时,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中,注重结合欠薪预警机制工作,建立企业网格化管理,对基层开展信息收集和劳资矛盾隐患排查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把劳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