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仲裁员的人身保障,维护劳动仲裁的法律权威

时间:2010-03-18 15:10:36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理论探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已处于调处劳动争议的矛盾中心,也是非正常人员集中闹事的场所。仲裁员作为劳动争议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劳动争议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也是非正常人员冲击的主要对象。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劳动争议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调处的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仲裁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仲裁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仲裁员,以投诉上访、示威、自伤威胁仲裁员,甚至威胁杀害仲裁员及仲裁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仲裁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仲裁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仲裁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常工作。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建立仲裁员人身保障机制,以法规或制度的形式来确保仲裁员的人身安全:

一、构建仲裁员安全保障机制,强化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要参照人民法院办公区与审理区隔离的模式要求,安装监控器、报警器、安装安检门等安全设备。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仲裁员的事件发生。二是设置专职安保人员。明确安保人员的内保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时在仲裁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防范非正常上访人员和扰乱仲裁庭秩序的人员闹事。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实施来访登记和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对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为堵塞漏洞,防止非正常上访人员和当事人随意进入仲裁员办公区域。四是探索建立申请保护制度。在审理重大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员可以申请辖区民警给予特别保护,保障其在案件审理前后的人身安全。

二、健全法制,加强对侵害仲裁员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仲裁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仲裁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仲裁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仲裁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行为(罪)追究侵害人的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仲裁庭的严肃性和仲裁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仲裁庭、庭外侮辱、诽谤仲裁员及威胁仲裁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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