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裁决与结案

时间:2010-03-18 15:31:02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裁决与结案是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重要的一个结论。一般案件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结束。调解结案的,自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事项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不服裁决事项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对仲裁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补正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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