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仲裁庭组织调解

时间:2010-03-18 15:32:54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调解: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合议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委员会盖章和主持调解的仲裁员署名。

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对双方便产生和仲裁仲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按照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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