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诉与答辩

时间:2010-03-18 15:46:46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经受理仲裁申请,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正式开始。为了告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以便其积极参加仲裁活动,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可以针对申请书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说明事实情况,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不同意见。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副本和答辩书先后送达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有利于保障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利于仲裁委员会顺利、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例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某纺织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3栋,工商注册码:771351103655659;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董事长。

被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19月9日出生,户籍地某省某县南张镇段庄,身份证号码9189611963042408X。

案 由:劳动争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的事实缘由:被答辩人于2005年11月5日正式入职本公司,一直从事门卫(保安)工作。2008年1月1日前双方连续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都已履行完毕;2008年1月1日以后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在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被答辩人每月工资690元,每月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特别条款:如公司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已含超时(加班)劳动报酬,被答辩人应对公司的行业特殊性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被答辩人同意接受每月的工作时间,被答辩人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等。在2008年以后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被答辩人每月工资850元,但在实际发放中最近几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津贴300元+伙食补贴100元+全勤奖40元,对被答辩人的工作时间继续实行标准工时制,也约定申请人须遵守《规章制度条例》等。

因被答辩人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无责任心、擅自离岗,多次与之沟通仍不改正,经公司(答辩人)研究拟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9月1日提前一个月通知。可是,被答辩人在9月4日请假半天后,于下午三点左右来到公司(答辩人)却提出从当天开始不上班了。在公司(答辩人)的《通知》还未生效(生效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的情况下,公司(答辩人)人事部多次要求被答辩人继续上班或协商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却拒绝上班、拒绝办理离职手续。鉴于申请人擅自离岗,公司才对申请人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关于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前)3179.3×2.5=7948.3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674元的请求。按照当时《劳动法》的规定,只有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除的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前,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期满履行完毕;根据《劳动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被答辩人2008年1月1日以前在公司的所有年限,因合同履行完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关于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79.3×2=6358.6元的请求。因被答辩人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的各项制度不认可,且在工作上不开心,公司经决定拟从2008年10月1日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公司于9月1日向被答辩人人发出《通知书》时,被答辩人当日收到通知后,不签收也不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从9月4日下午开始就单方停止了工作,以后再未回到公司上班。在公司发出的《通知书》还未发生效力(10月1日起生效)之前,被答辩人以实际行动作出了离职决定,我们认为应视为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可以不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更不应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情形,即使不能视为是被答辩人主动离职,因《通知书》确定的离职期限未到,只能理解为是先由公司提出,被答辩人同意的,且双方无异议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只能向申请人按履行该劳动合同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双方正在履行的合同期限至被答辩人离职时止,有6个月零三天,所以,对经济补偿计算金额为被答辩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203元×1个月的补偿年限=1203元。

四、关于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支付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被克扣的加班工资35372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8845元的请求。被答辩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出从其入职之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均是每天工作最少11.5个小时以上,双休日都要上班等。因被答辩人工作地点与宿舍是在一起的,其把休息时间算为加班时间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事实。其实,在被答辩人入职之初和当时的合同中约定:公司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已含超时(加班)劳动报酬,被答辩人同意接受每月的工作时间和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等。以上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当时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要求被答辩人平时和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加班加点。并且,被答辩人在入职2年零10个月中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每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也没有拒签,事实上公司也未安排被答辩人加班加点。公司员工上班都是一班制,门卫值班岗位有2个,3个门卫(含被答辩人)轮值,其中1人轮流在两边接班,另外2人固定在2个岗位。因公司没有夜班作业人员,因此负责2个岗位的门卫上1天班,就休息1天(1个月只上15天班);晚上员工下班后就锁住公司大门(包括工厂白天放假的期间),门卫自由活动,不需加班。考虑到门卫岗位的特殊性,逢公司放假,掌握2个岗位大门锁匙的门卫不但给付全额工资,且逢法定假时还另外加给2倍的正常工资。

至于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支付克扣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该请求的依据2008年1月1日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再则,被答辩人没有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请求支付加班工资而被明确拒绝的依据,我方也不予认可。

另外,被答辩人请求两年内加班工资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因被答辩人已离职,其主张加班时间只能回溯到提起争议之前1年内的加班工资。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参照《深圳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2008年1月1日前按约定的月工资690计算,之后按约定的月工资850元为标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敬请仲裁委员会考虑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决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 致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某纺织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二○○  年   月   日

附:①本答辩状副本1份,

   ②相关证据(详见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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