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5:49:06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只要是劳动争议就应该纳入劳动争议受案的范围。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要比理论上应该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争议范围狭窄得多。具体规定如下: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其他情形应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4)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8)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9)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
(1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11)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12)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员工之间产生的争议,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6)达到法定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者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7)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
(8)劳动者与未经依法登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主体因用工发生争议的;
(9)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10)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1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12)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
(13)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的;
(1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争议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15)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1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
(17)企业与股东之间因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18)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1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
(20)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