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5:50:2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限于本区域内。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样规定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区域管辖与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相一致,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就地就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对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享有管辖权。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将有关申请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深圳市两级仲裁委员会为例,其管辖划分为:见下图表)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负责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深圳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工伤案件;
6、各保税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保税区派出庭管辖。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劳动仲裁委员会
除上述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龙岗、宝安劳动仲裁委员会
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内劳动争议由光明新区、坪山新区仲裁派出庭管辖。)
注:①被申请人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到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或自行上网打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登记资料;
②被申请人为非企业单位的,应到相关机构打印注册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