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5:55:00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无论哪一方申请调解、仲裁,都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要注意和掌握以下内容: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风险内容:
①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仲裁委员会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②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申诉或被申请人反请求,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③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应按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仲裁委员会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仲裁委员会关于民事仲裁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仲裁委员会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仲裁委员会准许外,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⑤申请鉴定的风险。申请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鉴定的后果。
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仲裁委员会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请人承担申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⑧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仲裁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
⑨一方没有财产的仲裁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如要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以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对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仲裁裁决后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③因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③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六)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七)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没有上述证明和执业证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①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十)仲裁庭纪律。当事入及其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仲裁员的指挥;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理活动的行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对仲裁庭的审理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违反法庭纪律的仲裁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扰乱仲裁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