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6:17:36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诉讼仲裁
一、我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我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内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级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案件;
3、依法应由我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国内仲裁裁决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和涉外仲裁裁决);
5、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
6、经我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应当我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被执行人为外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人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项目。如申请人为涉外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港澳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指定的八十四位律师公证或澳门的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如有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6、填写申请执行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