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公平责任的理解

时间:2010-09-23 11:11:30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侵权赔偿

    (一)《侵权责任法》第23条

    该条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补偿义务”。其构成要件是:①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②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补偿。包括几种情况:(a)没有侵害人,如在抢险救灾中为了抢救他人的财产而被坍塌的房屋砸伤;(b)不能确定侵害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未能查获犯罪行为人;(c)侵害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者完全没有赔偿能力;(d)侵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具有其他合法的抗辩事由,使得其免除责任。④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

    符合前述要件的,见义勇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依照下列顺序填补:①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②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有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变化。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将补偿的范围限制得很窄,不太合理。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上限的限制。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女,甲对乙暗恋已久,于是义无反顾地上前制止,抢劫者因此抢劫未遂,于逃窜前用刀将甲持成重伤。

    此例中:①如果抢劫者已经捕获,甲遭受的损害拥有抢劫者承担,乙不承担责任。②如果暂时尚未破案,或者抢劫者无力赔偿,则乙应当对甲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③到底补偿多少,主要考虑甲、乙的经济状况,以及甲遭受损害的程度。

    〖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咬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

   

(二)《侵权责任法》第33条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而失去知觉,致人损害的;(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具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因而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例四〗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睡梦中侵入他人家中伤人。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例五〗著名影星钟某于COCO酒吧举行生日Party时,好友文某于钟某的饮料中掺入大量K粉,钟某不知而饮用后,文某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此例中:①钟某对于陷入无意识状态没有过错,钟某不承担责任;②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警察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文某无力承担责任,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钟某对警察的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

    〖例六〗著名影响钟某因获“票房毒药”奖而郁郁寡欢,于自己的生日Party上食用大量K粉。好友文某见状后立即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此例中: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②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③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2)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适当补偿。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根据被告占有的房屋与损害发生地的空间位置来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a)距离,损害发生地距离被告的房屋遥远的,一般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高度,原则上被告的房屋必须高于损害发生的地点。一般而言,一楼的住户不属于可能的加害人;(c)角度,比如,如果受害人于某建筑物的北面被坠落物伤害,则该建筑物南面的住户一般不可能是加害人。

    (3)免责事由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房屋占有人不承担公平责任。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免责的房屋占有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例七〗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一日,该商品楼的屋顶大面积脱落,将路过楼下的行人甲砸死。此例中:①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的规定,楼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此例中的加害人是确定的,即楼顶的共有人300名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④此例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

   〖例八〗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警察调查查明,原来由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相约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能够确定酒瓶是乙、丙、丁三人所扔,但不能查明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②此时,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应由乙、丙、丁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③如果能够证明砸伤甲的酒瓶系乙所扔,则丙、丁可以免责,由乙单独承担侵权责任。④此例绝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由二楼以上的所有业主承担公平责任。

    〖例九〗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二楼以上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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