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 是否可告学校

时间:2010-09-23 11:30:44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侵权赔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完善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制度。

  案例:小李(11周岁)小陈(9周岁)都就读于某小学,在校期间因下课时候教学楼的楼梯人多拥挤,并发生有人故意推搡现象,引起混乱,导致小李和小陈两人被踩踏致伤。双方父母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该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作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如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处理,双方父母均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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