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11:31:37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侵权赔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指出“同命同价”,但法官仍有自由裁量权。
典型案例:小陈与两个城镇户口的同事同在一家煤矿井下工作。因一次瓦斯爆炸,三人同时死亡。两位城镇户口同事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小陈是农村户口,其家人只得到9万元的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小陈与同事不同的赔偿金额便源于此规定。显然,因户籍身份不同造成了 “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象是不合理的。
在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小陈的家人可以获得与其他同事的近亲属相同数额的赔偿。该规定使用“可以”一词而非“应当”,意味着法院可以判决相同的赔偿,也可以判决不同的赔偿。法院在此的自由裁量权是该条款的不足之处。
另外,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残的,是否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伤残赔偿金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需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视情况来判,在裁判中法官仍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