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

时间:2010-09-23 15:27:47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合同经济

    一、概述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或订约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另一方为居间人。报告定约机会的居间行为叫报告居间;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行为叫媒介居间。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1、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3、诺成性、有偿性、非要式性。

(三)报酬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居间人完成居间行为后,即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居间人促成下成立后,媒介居间人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行纪人、受托人只能从委托人单方收取报酬。

 

     二、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如实报告有关事项425条;负担居间费用426条2款。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2、负担居间费用427条。

 

     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1、服务行为

    A、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服务行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B、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服务行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C、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的服务行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贸易活动,常峁的有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

   2、服务人与第三人关系

   1)与第三人是否有关系

A、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第三人无关;

B、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A、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B、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A、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B、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归于委托人。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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