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15:28:3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合同经济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性质是提供服务,且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调整范围的限定性。A、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我国法律未限制委托人的主体资格,但规定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B、标的的范围特定。我国行纪合同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从事贸易活动。
3、有偿合同。行纪人是经营行纪业务的专门机构,其性质决定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要从委托人处收取报酬。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二、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及时受领委托事务后果;
4、委托物的取回。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委托物;
2、合理处理委托物;
3、按约定以及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原则处理行纪事务;
4、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
三、行纪合同双方之间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纪人按照委任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任人处理事务,由此产生的后果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同时行纪人依法享有与委托书人直接形成买卖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学理上称之为介入权或自约权。介入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行纪人受托出卖或买入的物,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发生利害冲突,特别防止行纪人任意抬价或压价损害委托人利益;
2、行纪人的介入必须是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由于行纪人的介入权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虽然行纪人已经具备前一项条件,但委托人有反对介入的意思表示时,行纪人仍不得介入。
(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行纪人与第三人之是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涉及委托人。
(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行纪人是他们的中介人,行纪人既是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只能从行纪人那里接受行纪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第三人只向行纪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