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时间:2010-09-23 15:30:16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合同经济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存货人,为他人保管仓储物,收取仓储费的一方是保管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1、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专事仓储保管营业的人。

    保管人是以仓储保管为业的人,是经营人,所以保管人又称为仓库营业人。正因如此,保管人也是拥有仓储保管条件的人。最基本仓储条件是指拥有对外经营的仓库或者场地,能够堆藏物品。除此之外,仓储条件还可以指拥有冷藏、通风、防腐、防扩散设备等。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定的储存条件。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提共保管服务的。仓储条件主要包括不能移动的仓库、场地、除此之外,还包括附属在仓库、场地的一些设备。这就决定了仓储物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

   3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国。

    《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如无法定的登记、批准等程序,也无当事人特殊约定的生效程序,诺成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互为给付,是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的身份属性(商人),也决定了仓储合同双务、有偿的性质。基于保管人的身份属性,仓储合同还是商事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验收,是保管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权利。验收的意义,在于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验收,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当场验收,也可能是存货人在异地发货,保管人在仓库、车站验收。

   2、给付仓单的义务。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出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交付的法律文书,属于有证券的一种。存货人凭存单提取储存的货物,也可以被书的方式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将仓单上载明的仓储物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3、容忍义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杳仓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因为,仓储合同是满足存货人需要的服务性合同,因此,保管人应当容忍存货人来检查、提取样品户所宣成的麻烦。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也有容忍义务。

   4、险通知义务和紧急处置。

保管人对人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尚未变质、损坏,保管人发现的,也有通知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5、妥善保管义务。

    妥善保管,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存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有随时返还的义务,对保管期限的约定,不影响随时返还义务的成立。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1、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针对危险物品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不履行说明义务,会对保管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如破坏了保管设备和保管场所),导致存货人的侵权责任。存货人违反危险品说明义务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可以在拒收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两种方式之间选择。

   2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仓库的安排有一定的计划性,提前提取未必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如果逾期提取,则肯定要使仓库保管人的付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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