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16:25:3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合同经济
1、可撤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不发生效力。
3、撤销权人承认,发生的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才始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