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

时间:2010-09-23 16:28:15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合同经济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许的前提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交易便捷的结果。当然,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法律难以评价纯粹内心意思,只胡发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所以,在任何社会,合同的形式都不可或缺。现代合同法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二项价值,已经不同程度地将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加以扩大,对某些重要的合同、关系复杂的合同强调书面形式。定式合同的普遍推广更能说明问题。因为经过法律规制的定式合同,使消费者省去调查的麻烦,不用费力地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促进企业内部合理化,使缔约迅速化,更加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要求。

 

  一、囗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囗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囗头形式。囗关形式,不需要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囗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采取囗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发票或其他购物证明,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囗头不甘落后 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外负担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关于公证、签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在态度不一,在时规定为成立要件,视为书面形式;有时认为系生效要件。从法理上讲,后者更为可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等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即不属于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参见《担保法》教案7页)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的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囗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囗头合同,法律认可的其他囗头合同有效。

 

  三、其他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如自动售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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