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16:29:02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合同经济
(一)提示性合同条款
即《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8大条款。首先,该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它改变了《原经济合同法》中和过去长期使用的主要条款的提法;其次,体现了第4条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当事人自愿定立合同。
(二)主要条款
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12条的8大条款对于某一特定合同而言,并非都是主要条款。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也不全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三)普通条款
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