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

时间:2010-09-23 20:47:23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只丧失对打算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举例:C杀害妹妹H,同时丧失了对父母AB的继承权和对H的继承权

  《继承法意见》
   第9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10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1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2条: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处理。
   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注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能代位继承。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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