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20:53:07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继承法》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例外一)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例外二)
《继承法意见》
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31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第32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第33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34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