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时间:2010-09-23 20:54:11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1、遗嘱的有效要件(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

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即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①遗嘱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③内容必须合法,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不能规定配偶继承后不得改嫁)

④为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部分无效

⑤遗嘱的形式必须要合法,属于要式行为,一般要采用书面

⑥遗嘱被伪造的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法意见》
    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意见》
    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意见》
    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意见》
    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明示方式变更、撤销:公证的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撤销(当然也可以处分行为来撤销)或单方声明撤销,以法律处分或事实处分行为撤销遗嘱

(2)默示变更与撤销:以后立的遗嘱撤销以前立的遗嘱;

 

《继承法意见》
    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43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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