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20:56:5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能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继承法意见》
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27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
举例:AB死后遗嘱留给C五万元,在财产没有分割前死去的发生转继承,假设C没有别的财产,那么妻子D和儿子E各继承的份额不是每人2.5万,而是每人1.25万,因为这五万元只要没有在遗嘱中确定只归C所有,那么就要作为CD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C的实际遗产只有2.5万。(妻子D实际拿到的是3.75万)―――5万作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有争议。
又如,甲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长子娶王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2001年死于矿难。次子娶张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嫁给李某,生了两个孩子。2004年8月20日过与战友聚会,多喝了几杯酒,于当晚死亡。在办丧事的期间,甲的女儿因伤心过度而死。那么在本案当中,长子先于甲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儿子代其位继承。甲的女儿在遗产分割之前甲死亡后死亡,发生转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丈夫、子女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2)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3)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4)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