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时间:2010-09-23 21:02:57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1、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
    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注意:

(1)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有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2)无共同生活关系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无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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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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