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3 21:16:19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可撤销婚姻(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撤销和宣告无效)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是本人提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