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时间:2010-09-23 21:16:19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可撤销婚姻(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撤销和宣告无效)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是本人提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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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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