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时间:2010-09-24 18:48:55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行政诉讼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两点:①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是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与行政复议规定的可能不同,但除了长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目的,从其规定外,其他情况均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为准。

 

(二)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关于复议机关的其他规定。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申请形式

复议申请形式包括两种,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四)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对复议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处理。 (3)对于复议期间停止执行例外规定。 行政复议期问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

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2)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3)复议决定。

①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对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使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

②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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