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确认被告

时间:2010-09-24 18:51:37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若干解释》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一般规则:“谁行为、谁被告”与“谁主体、谁被告”,首先、被告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其次、被告还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主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就应以它所属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来担当被告。

 

 

一、一般的被告确认

 

 

                 被告

直接起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既可诉原机关的原行为;也可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两个机关的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行为

委托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构行为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构原则上有三类:新增机构、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但这三类机构在被告确认问题上是完全一致的。

(2)行政机构原则上无主体资格,因此行为亦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当行政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即具有原告资格,因此此时可以作为被告。典型的授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派出所的授权。

(4)当行政机构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仍以其为被告,但切忌所谓“超越授权”是指超越授权幅度,而非种类,后者应视为没有授权,因此还是以该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典型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派出所的授权是“警告与500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派出所进行的是超过500元的罚款,应视为“超越授权范围”,此时以派出所为被告,如派出所进行的是警告与罚款以外的其它处罚,例如行政拘留,应视为“没有授权”,此时以派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为被告。

(5)如果是派出所不作为,此时被告应是派出所。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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