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4 18:53:14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行政诉讼
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排除在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可诉行为列表
不可诉行为
行为要素
常见考点
国家行为
《若干解释》Nr.2
并非所有的国防行为和外交行为都是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Nr.3
不特定对象、反复使用、具有普遍拘束力
以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个案活针对特定事件作出的并非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Nr.4
所有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若干解释》Nr.5
“法律”应做狭义解释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若干解释》Nr.1(二)
判断标准:行为目的;行为形式(是否具备完整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手续);法律授权
公安机关借刑事侦查插手经济纠纷行为非刑事司法行为
民事调解以及民事仲裁行为
《若干解释》Nr.1(三)
主要指劳动仲裁、人事仲裁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若干解释》Nr.1(四)
仅有指导外观,但具有强制力的非指导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若干解释》Nr.1(五)
二次行为必须是对原处理决定的重复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若干解释》Nr.1(六)
典型:未完成的行为、阶段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