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

时间:2010-09-24 18:55:33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行政诉讼

   1.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

一般程序

条件

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程序

简易程序+①调查/检查(2人);②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听证程序

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

程序

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不说明理由、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行程序

①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②罚款的收缴:原则上,设定权、实施权、收缴权,三权分离。

当场收缴罚款

简易程序下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

任何程序下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 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 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

   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③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逾期每日加收3%的罚款

       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法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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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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