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4 18:55:33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行政诉讼
1.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条件
①事实确凿、法律依据;②警告或罚款(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
程序
①表明身份;②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申辩;④作出书面决定(可1人)
一般程序
条件
除简易程序外的情形
程序
简易程序+①调查/检查(2人);②负责人决定(1个、集体)
听证程序
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罚款
程序
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
★不说明理由、不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行程序
①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②罚款的收缴:原则上,设定权、实施权、收缴权,三权分离。
当场收缴罚款
简易程序下
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民50以下组织1000以下)
任何程序下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 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 当事人提出
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
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③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逾期每日加收3%的罚款
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法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