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6 10:22:27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重点罪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走私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2. 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2)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甲明知是面粉,对乙谎称是海洛因,交付乙贩卖的,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无罪。
(4)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3.既遂与未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3)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即为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4.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5.特别再犯制度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符合累犯条件的,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条款,而不再适用刑法第356条。易言之,刑法第356条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购、代购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窝藏、转移赃物罪。
普通罪名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
四、强迫他人吸毒罪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