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6 10:24:59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重点罪名
一、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文物。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不属于“倒卖”,不成立倒卖文物罪。
将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的,是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等毁坏的,宜从一重处罚;但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普通罪名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应认定为本罪。如果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则行为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