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相关规定

时间:2010-09-26 10:25:41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重点罪名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与“运送”的关系:组织行为具有“复合性”,包含“运送”的环节,若被组织者与被运送者如具同一性,只定组织一罪;否则,数罪并罚。

 

 

普通罪名

一、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要件。

行为人通过伪造中小学校印章、中小学生的成绩单,为中小学生去国外就读骗取签证。这种行为只成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赵某为某公司经理,为了营利,超出经营范围为他人办理签证。赵某制作虚假公司文书,证明7名出境人员为其公司人员,并出具财产(担保)证明,为7名出境人员办理旅游签证,使7名人员得以出境。由于持该签证出境的行为并不构成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也不属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所以,该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行为人伪造出入境证件后又提供给他人的,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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